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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(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、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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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(关于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》的公告)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(关于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》的公告)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。

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21号(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、2020年第73号部分条款的公告)


  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,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(关于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》的公告)、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(关于发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》的公告)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:


  一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70号第十一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


  二、将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第八条中“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”删除。


 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
  特此公告。



海关总署

2026年8月17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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