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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9号(关于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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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采信办法》),海关总署结合试点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,决定对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(以下统称陆运)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。

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9号(关于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进口煤炭检验采信要求的公告)


 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采信办法》),海关总署结合试点情况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,决定对铁路、公路运输方式(以下统称陆运)进口煤炭检验实施采信管理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
  一、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


 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陆运进口《实施采信的进口煤炭商品编码清单》(见附件1)所列煤炭的,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,海关依照《采信办法》的规定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。


  二、检验项目、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


  采信机构应当按照《进口煤炭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、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》(见附件2)要求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。


  三、检验报告内容


  采信机构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委托,对陆运进口煤炭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。检验报告应当符合《采信办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按照模板(见附件3)编制签发,并随附取样和监装照片。


  四、检验报告有效期


  采信机构对同一矿区同一品种的煤炭按照检验批进行取制样,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批。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,仅对该检验批煤炭有效,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六个月。


  五、采信机构要求


  (一)申请条件。


  检验机构申请纳入进口煤炭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的(以下简称申请机构),除满足《采信办法》第七条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款规定外,还应满足以下要求:


  在进口煤炭原产国注册并实际开展业务的检验机构,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(ILAC-MRA)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/IEC 17025和ISO/IEC 17020体系认可,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包括本公告附件2所列明的检验项目、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。


  (二)申请方式。


  申请机构应当按照《采信办法》第八条规定向海关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流程详见《“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”事项服务指南》(见附件4)。


  六、申报要求


  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物申请检验结果采信,申报时应在“货物属性”栏选择“检验结果需采信”类型申报,在对应货物项号的“产品资质”栏中录入“采信机构代码/检验报告编号”,并在“随附单据”栏上传检验报告、《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》(见附件5),海关按照《采信办法》实施采信。


 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
  特此公告。


  附件:1.实施采信的进口煤炭商品编码清单.docx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进口煤炭检验采信相关检验项目、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.doc


            3.检验报告(模板).doc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4.“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”事项服务指南.docx


            5.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.doc 



海关总署

2026年5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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